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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建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被 上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均陳明有和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