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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更一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更一字第324號抗 告 人 楊吳奈美相 對 人 黃郁喬

楊姍錡楊華誌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之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民國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之原告楊吳奈美及被告鍾麗君為被告,向該院提起主參加訴訟(11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下稱主參加訴訟),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係伊之被繼承人楊得根所有,借名登記在訴外人鍾振義名下,該借名契約因楊得根死亡而終止,系爭不動產於鍾振義死亡後,繼承登記於鍾麗君名下,伊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鍾麗君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予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應由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惟伊無法邀集其他繼承人即楊長杰、楊淑朱,楊淑惠(下稱楊長杰等3人)同為原告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楊長杰等3人追加為主參加訴訟之原告等語。原審裁定楊長杰等3人應追加為主參加訴訟原告。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楊得根之配偶為楊吳奈美,子女為楊連發、楊長杰等3人。楊連發於112年8月21日死亡,故其應繼分應由其配偶黃郁喬與子女即楊珊錡、楊華誌、楊寶宸再轉繼承。本件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原審裁定命楊長杰等3人追加為主參加訴訟原告,而未併命楊寶宸追加為原告,於法未合等語。並請求原裁定廢棄。

三、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倘他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數人並未拒絕同為原告,或未經原告聲請,法院自不得裁定命其追加為原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5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黃郁喬為楊連發之配偶,楊姍錡、楊寶宸、楊華誌為楊連發

之子女;楊吳奈美為楊得根之配偶,楊連發及楊長杰等3人為楊得根之子女,有楊得根之繼承系統表及楊吳奈美、楊連發、楊長杰等3人、黃郁喬、楊珊錡、楊華誌、楊寶宸之戶籍謄本可稽(原法院卷第87、141至157頁)。

㈡相對人所提主參加訴訟係本於繼承自楊得根對鍾振義之借名

登記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請鍾麗君應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核屬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其訴訟標的對於楊得根之繼承人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本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惟其中楊吳奈美即為本件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故楊吳奈美有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而應由其以外之繼承人為主參加訴訟之原告,先予敘明。

㈢又相對人係聲請裁定命追加楊長杰等3人為本件主參加訴訟原

告,並未聲請追加楊寶宸為本件主參加訴訟原告,有相對人114年9月12日民事陳報狀可佐,則法院自不得裁定命其追加楊寶宸為原告。故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未命楊寶宸追加為主參加訴訟原告,於法未合一節,核屬無據。

四、綜上,原法院裁定追加楊長杰等3人為本件主參加訴訟原告,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編號 標的(均坐落臺中市) 應有部分比例 面積(㎡) 1 龍井區新庄段 1建號建物 3/18 137.46 2 39地號土地 81/10000 877.11 3 南區下橋子頭段 9351建號建物 1/1 167.12 4 272地號土地 30/20000 9,354 5 豐原區南陽段 490-4地號土地 73/1000 840.51 6 542-4地號土地 1/18 593.91 7 542-6地號土地 1/18 546 8 543-1地號土地 1/18 214.57 9 豐原區建成段 626地號土地 420/1410 24.43 10 627地號土地 420/1410 9.05 11 628地號土地 420/1410 4.06 12 629地號土地 420/1410 38.1 13 631地號土地 1/1 3.74 14 633地號土地 1/1 20.42 15 635地號土地 2/3 4.7 16 637地號土地 2/3 1.88 17 639地號土地 2/3 21.77 18 604-1地號土地 2/6 31.06 19 大肚區自強段 1683建號建物 30/62 453.12 20 1473地號土地 294/10000 1,797.09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