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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57號抗 告 人 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張天和相 對 人 大昱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王月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王月蘭為相對人大昱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昱公司)之負責人,大昱公司自民國97年起向伊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廠房作為倉庫(下稱系爭倉庫)使用。詎承租後相對人自行在倉庫內配接電線以供照明,嗣因該電線短路起火,導致系爭倉庫於113年4月24日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伊因而受有廠房毀損等財物損害。相對人至今不承認其應就系爭火災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於113年6月27日將其生產所用機器(下稱系爭機器)外運不知去向,而為脫產行為。另系爭火災延燒造成相鄰之第三人勝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勝輝公司)、冠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晶公司)、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里大榮公司)、冠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捷公司)均受有損害,相對人亦應對渠等負損害賠償責任。伊已對相對人求償新臺幣(下同)23,041,500元,另勝輝公司求償36,633,599元、冠晶公司求償737,440元、嘉里大榮公司求償833,053元、冠捷公司求償710,822元,以上求償金額合計達61,963,812元,已逾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000號裁定所認定相對人現有財產價值22,642,611元,堪認伊本案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擔保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原裁定以伊未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而駁回伊之假扣押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另准為假扣押之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本件並無事證可資證明伊維護使用系爭倉庫有何疏失,而應就系爭火災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抗告人亦未釋明伊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等情事,且伊之資產價值顯逾抗告人本案請求之金額,故抗告人本件假扣押聲請為無理由,求予駁回抗告等語。

三、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裁定意指參照)。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64號裁定意旨參照)。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同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四、經查:㈠抗告人主張大昱公司向伊承租系爭倉庫,嗣因相對人自行在

倉庫內配接之電線短路起火,導致系爭倉庫於113年4月24日發生系爭火災,伊因而受有廠房毀損等財物損害等情,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火災現場及起火點線路照片、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長沐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拆除、清運報價單(均附在司裁全字卷內)為證。另系爭火災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結果,認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監視錄影器畫面、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研判系爭倉庫為起火戶,其南側由東向西數第四個貨架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以室內電源配線(實心線)電器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原審卷第105至116頁)可憑。又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承租系爭倉庫後,為照明而自行配接電線、安裝日光燈等事實,亦據提出系爭倉庫出租予相對人初期與火災後室內情形比對照片(原審卷第235至239頁)為證,堪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至今不承認其應就系

爭火災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於113年6月27日將其生產所用機器外運等情,固據提出○○○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相對人將生產所用之機器外運現場照片(均附在司裁全字卷內)為證。惟查,張王月蘭因系爭火災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尚難遽認系爭倉庫起火原因必然為張王月蘭之過失行為所致,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審卷第189至195頁)可憑,是相對人因系爭火災之失火責任尚未經司法程序釐清確認,而未應允對抗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或給付其求償金額,此應屬民事紛爭債務人之正當抗辯行為,尚難據此即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至於抗告人所指相對人於113年6月27日將系爭機器外運一節,相對人業陳明該機器係機型00000000奈米無軸輪印刷機,因不符合大昱公司生產需求,大昱公司早於系爭火災發生前之113年3月11日即計劃出售系爭機器,並於113年4月10日與第三人瀚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升公司)達成買賣合意,而以90萬元出售予瀚升公司,大昱公司於113年6月27日係依約交貨予瀚升公司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買賣系爭機器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聯絡買賣過程之LINE對話擷圖(原審卷第23至25、213至223頁)為證,堪認大昱公司係為履行於系爭火災發生前已成立之買賣契約義務,而交付系爭機器予瀚升公司,自非屬惡意處分或隱匿公司資產之脫產行為。再者,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000號強制執行程序中,經鑑定結果,標別1不動產價值為70,772,000元,預估之土地增值稅數額加總為346,876元,抵押債權餘額為26,000,027元;標別2不動產價值為28,891,000元,預估之土地增值稅數額加總為227,973元,抵押債權餘額為6,000,000元;標別3不動產價值為1,922,000元,預估之土地增值稅數額為0元,且未設定他項權利,相對人另有存款3,205,967元等情,有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000號裁定(下稱另案裁定,見本院卷第61至64頁)可憑。復查另案裁定之所以估定相對人之財產價值僅22,642,611元,係因相對人於另案以執行法院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另案裁定認為衡量是否超額查封,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乃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依前開鑑定價格經三次減價20%後拍賣之金額估定其價值,自非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實際價值僅為如此。從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應按前開鑑定價格,扣除預估之土地增值稅及抵押債權餘額後為69,010,124元【計算式:70,772,000元-346,876元-26,000,027元+28,891,000元-227,973元-6,000,000元+1,922,000元=69,010,124元】,再加計相對人之存款3,205,967元,相對人之財產總價值應為72,216,091元,顯逾抗告人本案請求金額23,041,500元,自難認相對人財產有不足以清償債權額之情形。況相對人主張於113年4月24日系爭火災發生後,大昱公司仍正常營業,且已清償銀行抵押貸款972,630元等情,亦據提出第一銀行借款餘額證明書(原審卷第175至177頁)為證,益徵相對人並無債信不佳之情形。至於抗告人另提出民事起訴狀、存證信函,主張相對人因系爭火災,亦遭第三人勝輝公司求償36,633,599元(原審卷第75頁)、冠晶公司求償737,440元(原審卷第65頁)、嘉里大榮公司求償833,053元(原審卷第84頁)、冠捷公司求償710,822元(原審卷第87至89頁)一節,僅屬該等公司起訴求償主張,訴訟尚未確定,無從認定相對人對上開公司已負有多筆鉅額債務,況其中勝輝公司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更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403號裁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駁回確定(見原審卷第171至174、201至203頁),益徵抗告人前開將第三人請求併列為債權額之主張並不可採。此外,抗告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方法,以釋明相對人有脫產或就其財產為不利之處分,以逃避債務,或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抗告人之債權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則抗告人對於假扣押原因並未釋明,其聲請假扣押,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已補釋明之欠缺,法院尚不得為准供擔保而為假扣押之裁定。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並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其聲請假扣押,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部分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附表:標別: 1113年司執全字000000號 財產所有人:大昱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 ○○ 000 219.4 全部 備考 2 臺中市 ○○○ ○○ 000 175.84 全部 備考 3 臺中市 ○○○ ○○ 000 151.58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工業用、加強磚造一層 一層: 164 合計: 164.0 全部 備考標別: 2113年司執全字000000號 財產所有人:張王月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 ○○ 000 175.31 全部 備考 2 臺中市 ○○○ ○○ 000 145.96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鋼架造二層 一層: 224.48 二層: 104.43 突出物: 6.72 合計: 335.63 全部 備考標別: 3113年司執全字000000號 財產所有人:張王月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 ○○ 000-0 7.34 全部 備考 2 臺中市 ○○○ ○○ 000-0 1.16 全部 備考 3 臺中市 ○○○ ○○ 000-0 15.4 全部 備考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