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37號抗 告 人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前二 人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訴訟代理人 蔣思齊相 對 人 蔣英敏
林岱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114年2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第238條前段、第48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相對人起訴(如後述二之㈠聲明)並經原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後,因抗告人於114年2月20日追加起訴(如後述二之㈡聲明),原法院再於同年月24日就該㈠、㈡聲明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人不服以民事抗告狀陳述意見就上開2裁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5至8頁),並未逾10日抗告期間,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9至21、37至39頁),本院並於同年3月28日通知相對人於7日內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19、21、47頁),惟相對人迄今未予陳述,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訴之聲明:㈠確認相對人於114年2月11日召集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工公司)及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泰公司,與鉅工公司合稱抗告人公司)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不成立、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下稱第一項聲明);㈡相對人不得依據前項決議行使鉅工公司及晟泰公司董事長職權及對外以鉅工公司及晟泰公司董事長為法律行為(下稱第二項聲明),係涉及同一次董事會決議,經濟目的與利益應屬同一,惟此均關涉相對人得否行使抗告人公司董事長職權之爭議,非屬財產權訴訟,應各徵裁判費3000元,原裁定認係財產權之訴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15號裁定參照)。又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關於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依目前實務見解認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與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相類似之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即確認因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之訴,其性質同應解為因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判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上開第一、二項聲明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揆諸前開說明,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抗告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然觀諸抗告人上開聲明之主張及所提證據,尚無從審酌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且因抗告人鉅工公司與晟泰公司分屬不同法人格,勝訴利益並不相同,各公司訴訟標的應分別計算,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第一、二項聲明之2公司各以165萬元定之,即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2),惟因第二項聲明部分,屬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第一項聲明之訴訟利益同一,毋庸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從而,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並無違誤。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至抗告人於提起本件抗告後,於114年3月24日、25日分別具狀向原法院為訴之變更、追加部分,應經原法院准許後始由原法院另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院尚無審酌餘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