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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89號抗 告 人 朱松龍

朱瑞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非民事訴訟法規定得為異議者,故係誤為異議而視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