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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39號抗 告 人 蔡財富(即李梅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相 對 人 蔡嘉俊

蔡雅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李梅於民國114年5月29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17號為監護宣告之裁定,並選定蔡財富、蔡嘉俊2人為共同監護人,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上開監護宣告已生效力,李梅已喪失訴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應由共同監護人蔡財富、蔡嘉俊2人共同承受訴訟,惟因蔡嘉俊於本件與抗告人有利益衝突,故應僅由蔡財富承受訴訟。茲據蔡財富於114年7月18日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按(見本院卷第93頁),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起訴請求:㈠相對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路不動產)於109年10月27日興龍登字第85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㈡相對人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路不動產)於109年10月27日興龍登字第85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因上開不動產並無實際交易價格,故土地部分之價額應參照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之價額應參照課稅現值為計算,始為合理。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逕參考附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錄價格為核定,顯然偏高,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此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參照)。另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參照)。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85號裁定參照)。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參照)。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路、及○○路之不動產於109年10月27日所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路、○○路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並應合併計算之。又抗告人迄未釋明系爭不動產實際之市場交易價格,且不同意本院委由鑑定機關進行鑑定(見本院卷第76頁筆錄)。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

四、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照與系爭○○○路不動產位在相同街廓,且面積、層次、建築形態(透天厝)及屋齡(40年以上)均相似之同路段143巷50號房屋(見本院卷第37頁),於起訴前之113年8月2日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0萬1,615元【計算式:

總價11,580,000元÷總面積34.47坪(約113.96平方公尺)=101,615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另參照與系爭○○路不動產位在相同街廓,且建築形態(透天厝)及屋齡(40年以上)均相似之同路段000巷3號房屋(見本院卷第35頁),於起訴前之112年12月16日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為10萬7,112元【計算式:總價12,260,000元÷總面積34.62坪(約114.46平方公尺)=107,112元】,故本院認為以每平方公尺分別為10萬1,615元、10萬7,112元,作為核定抗告人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應屬適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10萬9,246元【計算式:101,615元×系爭○○○路不動產建物總面積127.34㎡=12,939,654元;107,112元×系爭○○路不動產建物總面積291.00㎡=31,169,592元;12,939,654元+31,169,592元=44,109,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8,668元。

從而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所命補費之裁定,均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段 000 124.65 全部 2 臺中市 龍井區 ○○段 000 10.06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樓房 1層:61.23 2層:66.11 合計:127.3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附表二: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段 000 244.62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3層樓房 1層:41.88 2層:97 3層:97 騎樓:55.12 合計:291.00 全部 臺中市○○區 ○○路000號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