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89號抗 告 人 邱煒翔代 理 人 楊孝文律師相 對 人 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庭緯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林庭緯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甲房地)、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緯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房地(下稱乙房地,與甲房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依序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第12396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嗣因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原分配表)抗告人得受償新臺幣(下同)493萬4,637元,經甲房地第三順位抵押權人○○○聲明異議後,於同年11月6日重新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抗告人則未受償分文,其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2月30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裁定駁回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提起異議,經原法院於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誤。
二、抗告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系爭不動產設有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伊就乙房地有第三順位1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就甲房地有第一順位1872萬元、第二順位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序稱A抵押權、B抵押權),對乙房地有第一順位114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C抵押權,與A、B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A、B、C抵押權係分別設定,且擔保之期間、所約定最高限額不相同,難認上開抵押權係擔保同一債權。而○○銀行對債務人騰緯公司有3筆借款債權依序各950萬元(下稱1號債權)、1560萬元(下稱2號債權)、1000萬元(下稱3號債權),但1、3號債權發生原因不同,約定清償期、利息、違約金均有差異,顯非同一債權,自無民法第875條之1之適用。原裁定逕以系爭抵押權係擔保同一債權,認原處分駁回伊之異議並無不當,顯有違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債權人或債務人如認執行法院製作之分配表有程序上之瑕疵,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惟債權人或債務人如係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即主張他債權人之債權不成立、已消滅、期限未到或異議人未受分配之債權存在等)或分配金額(即主張他債權人分配金額不符、債權無優先權或異議人未受分配之債權有優先權等)有不同意之實體上不服之事由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規定之程序處理,於異議未終結時,對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救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375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復按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民法第875條之1定有明文。又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民法第875條之2第1項第2款、第875條之3定有明文。
而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係指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謂,無待為共同抵押之登記;如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此時,各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已回復其普通抵押權之性質,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亦應準用上開規定,此觀民法第881條之10、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5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抗告人主張○○銀行就系爭抵押權並非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且所擔保1至3號債權復非同一債權,無民法第875條之1規定之適用,系爭分配表剝奪其按原分配表受償權利等語。而○○銀行則稱:A、B、C抵押權係分開設定,所擔保對應之1、2、3號債權係不同之借款契約,但過去、現在及將來之債權都是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內,設定系爭抵押權之目的,係考量1至3號之抵押債權其中如有不足受償時,可以其餘抵押債權互為補充等語(見本院卷106-108頁),而認系爭抵押權性質為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抗告人就系爭抵押權是否為共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是否為同一債權,所持見解不同。且A、B、C抵押權,是否各均及於1、2、3號債權,攸關系爭分配表是否應適用民法第875條之1、第875條之2第1項第2款、第875條之3規定,及抗告人之抵押債權得否優先於○○銀行之1、2號債權就乙房地拍賣價金受償,核係實體權利之爭議,顯非單純分配表之計算方式有無程序瑕疵問題,依上說明,抗告人以系爭分配表適用民法第875條1規定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容有違誤,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抗告人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原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則無二致,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謝安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附表附表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執行事件
拍賣標的物明細*表一(新臺幣/元)抵押權設定標的 林庭緯所有:○○市○○區○○段000○00地號、000之00地號、同段000號建物、0000建物 拍定總金額 4051萬6,888元 順位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 第三順位 設定日期/文號 109.09.14正普登字第170640號 109.09.14正普登字第170650號 111.05.24興正登字第026560號 抵押權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權種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金額 1872萬元 1200萬元 2000萬元 確定債權(本利和) 1519萬2,387元 1056萬4,829元 1614萬5,754元 113.08.19分配表分配金額 1519萬2,387元 805萬1831元,再於表二優先分配不足之251萬2,998元完畢 882萬3,911元,不足732萬1,843元 113.11.06分配表分配金額 1519萬2,387元 先於表二以第一順位分配591萬1,431元,不足465萬3,398元再於表一優先分配完畢 1522萬4,476元,不足92萬1,278元 設定義務人 林庭緯 債務人/連帶保證人 林庭緯/無 騰緯公司/○○○、林庭緯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債務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債務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墊款、保證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損害賠償。 卷證出處 ㈠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司執123962號卷第27-37頁) ㈡第一順位:109年9月11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560萬元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112司執123962號卷第619、623-624頁) ㈢第二順位:109年9月11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09年9月15日1000萬元綜合授信契約(112司執123962號卷第595、601-610頁) ㈣113年8月19日分配表(112司執123962號卷第429-435頁) ㈤113年11月6日分配表(112司執123962號卷第675-684頁)附表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執行事件
拍賣標的物明細* 表二(新臺幣/ 元)抵押權設定標的 騰緯公司所有○○市○○區○○段0地號土地、同段0000號建物 拍定總金額 1713萬元 順位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 第三順位 設定日期/文號 109.12.28正普登字第259060號 111.05.06興正登字第022870號 111.05.23正普登字第113590號 抵押權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邱煒翔 抵押權種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金額 1140萬元 600萬元 1200萬元 確定債權(本利和) 980萬9,096元 1200萬元 113.08.19分配表金額 先於表一分配747萬5,582元,再於表二分配不足之233萬3,514元完畢 600萬元 493萬4,637元,不足706萬5,363元 113.11.06分配表金額 548萬8,569元,不足432萬527元再於表一以第一順位分配完畢 442萬512元,不足157萬9,488元 0元 設定義務人 騰緯公司 債務人/連帶保證人 騰緯公司/○○○、林庭緯 騰緯公司、林庭緯、○○○/無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債務。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所負之債務。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付。 卷證出處 ㈠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司執123962號卷第19-26頁) ㈡第一順位:貸款95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資料(112司執123962號卷第575-599、615-616頁) ㈢113年8月19日分配表(112司執123962號卷第429-435頁) ㈣113年11月6日分配表(112司執123962號卷第675-6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