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96號抗 告 人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
指定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相 對 人 蔡哲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增建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抗告人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1503元元。
三、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65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四、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核定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已提出陳報狀到院(見本院卷第23-32頁),已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訴請相對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15樓未保存登記之1層磚造建物面積4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回復原狀(下稱拆除系爭增建物請求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7萬3646元,加計抗告人另2項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43萬4658元、17萬3199元,合計應為88萬1503元。原裁定就拆除系爭增建物請求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55萬7400元,加計抗告人上開另2項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後,核定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416萬5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433元,尚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萬1503元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原裁定就拆除系爭增建物請求部分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與抗告人於原審起訴狀及準備㈢狀之主張相同,且與市價相當,並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除頂樓增建物並返還頂樓平臺之訴,目的在回復頂樓平臺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該增建物占用頂樓平臺之使用收益。惟頂樓平臺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增建物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五、經查:
(一)抗告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㈠相對人應將系爭增建物拆除回復原狀。㈡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41萬2335元,及其中16萬662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皆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相對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將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回復原狀之日止,按月給付抗告人5,390元】,經原審11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上開請求,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抗告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相對人應將系爭增建物拆除回復原狀。㈢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41萬2335元,及其中16萬662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皆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相對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將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回復原狀之日止,按月給付抗告人5,390元,有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97號拆除增建物等事件(下稱本案)案卷可稽(見本案本院卷第19-20、41-49頁)。
(二)關於上訴聲明㈡部分:抗告人主張系爭增建物位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下稱系爭大樓)之頂樓,系爭大樓共計13層,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等語,則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增建物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而依本案卷附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大樓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7萬2600元,系爭大樓層數為13層(見本案一審卷一第25、347頁),故抗告人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7萬3646元【計算式:49平方公尺×72,600元/平方公尺÷13層=273,6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關於上訴聲明㈢、㈣部分:原裁定就上訴聲明㈢、㈣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43萬4658元、17萬3199元,兩造均無異議,堪予採認。
(四)據上,抗告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萬1503元【計算式:273,646+434,658+173,199=881,5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55元。
六、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萬1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55元。原裁定核定抗告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16萬5257元,並據以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5433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核定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當事人對於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自明。抗告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有未當,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自應併予廢棄,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抗告人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