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25號抗 告 人 蔡德後代 理 人 蔡陳碧珠相 對 人 陳木榮代 理 人 黃楓茹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程序準用之。經查,本院業已通知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21至134頁、第283至292頁),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聲請及陳述意見略以:坐落○○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以下同段地號土地,均以各該地號稱之)及其上同段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縣○○鎮○○路000巷00號,下稱00號建物)為伊所有,伊與鄰近之門牌號碼同巷00、00、00、00、
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8戶,坐落土地依序為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地號)、抗告人配偶蔡陳碧珠所有同巷00號建物(坐落000地號土地,下稱00號建物),共10戶,係民國82年1月26日由起造人即訴外人○○○、○○○等人申請建照興建三層樓集合式住宅(下稱系爭集合住宅),並指定建築線為000、000、000地號土地。0
00、000、000地號土地現況為○○路000巷(下稱000巷),供000巷兩側之住戶通行使用。000地號土地為000巷通往○○路之首段巷道部分,自系爭集合住宅84年興建完成後,即提供系爭集合住宅住戶通行利用。抗告人於72年登記取得同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巷00號建物(下稱00號建物),抗告人配偶於84年間登記為同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號建物所有人,抗告人及其配偶自84年起即居住在00號建物,明知上開事實。抗告人於103年間登記取得000地號土地後,仍持續提供000地號土地予系爭集合住宅住戶通行利用。000地號土地最遲自84年起即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垃圾車亦會通行,000地號土地係現有道路範圍。抗告人於110年時聘挖土機施工開挖刨除000地號土地柏油路面產生坑洞,於112年時在000地號土地上水溝回填土壤影響排水,於113年至114年間在000地號土地上擺設花盆、三角錐等障礙物,妨害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通行000地號土地。因000巷是伊及系爭8戶唯一聯外道路,抗告人前開行為,致伊通行權蒙受侵害之危險,伊已訴請確認通行權訴訟,現經原法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4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抗告人堆置障礙物於000地號土地上,妨礙伊及系爭8戶通行,並使救護車、消防車難於通行,致伊及利害關係人生命、身體、財產法益受有重大損害及有急迫危險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請求裁准:抗告人應將其所有000地號土地如原裁定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斜線範圍(面積257.43平方公尺)上之盆栽、三角錐、告示牌、動力機械車輛(下稱系爭物品)及一切妨礙伊通行之障礙物移除,並容忍伊通行,不得設置障礙物阻止伊通行或有其他阻礙伊通行之行為。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答辯聲明:抗告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所有之000地號土地,屬於乙種建築用地,並非既成巷道,無公用地役關係,伊自得於其上放置系爭物品,原裁定限制伊使用000地號土地,顯已嚴重侵害伊之財產權。伊於000地號土地上放置系爭物品,係為使往來車輛放慢速度。伊並未將000巷完全封閉,000巷尚能供機車甚至轎車通行,本件顯然欠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事,而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原裁定准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尚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聲明求予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關於有爭執之法律關係:
相對人主張伊所有000地號土地為袋地,000地號土地為唯一對外出入巷道,伊對抗告人所有之000地號土地有約定通行權或法定通行權,因抗告人設置系爭物品,嚴重妨礙人車(含緊急車輛)進出,伊已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系爭土地現況照片、和美鎮公所(00)○○○字第0000號使用執照、000巷照片、公告及告示牌照片、封路行為照片、本案訴訟起訴狀(見原法院卷第17至99頁;本院卷一第109至121頁)為證,是兩造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且該爭執法律關係得以本案訴訟予以確定,可認相對人就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
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⒈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應權衡該處分對雙方可能造成之影響,債權人因該處分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債務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尤應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18號、103年度台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參照)。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民事裁定參照)。其重大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及對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或社會公益影響而定。聲請人因處分所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0號、113年度台抗第517號、113年度台抗字第600號民事裁定參照)。又通行權於當事人間發生爭執,或通行權已被侵害,主張有通行權之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將為通行權標的物之土地變更現狀或設置障礙物以阻止通行,或為其他類似行為。又所謂變更現狀,不僅指標的物從前存在之狀態將有變更,並包括已有變更者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4號民事裁定參照)。
⒉經查:
⑴相對人主張伊為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號建物所有人,000號
地號土地及系爭8戶住戶,均通行坐落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斜線範圍土地(下稱附圖編號A土地),通往○○路,000地號土地為袋地,附圖編號A土地係上開9戶通往○○路之唯一通路乙情,有地籍圖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資、google地圖照片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7頁、第81至107頁;限閱卷第37頁、第69頁),並有系爭集合住○○00○○○○○00000號建造執照及00年○○○字第0000號使用執照卷內建築圖(下稱建築圖)、原法院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114年3月12日勘驗筆錄、112年5月2日航照圖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63頁、第197頁、第239頁、第241至249頁、第279頁),已有釋明。
⑵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得以防免之損害
,參考相對人提出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下稱系爭估價報告),000地號土地有袋地通行權、無管線安設權時,因通行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7萬9,977元,利害關係人即系爭8戶因通行增加之價值為504萬5,496元(計算式:575,552+501,043+594,337+662,933+688,952+689,230+679,282+654,167),有系爭估價報告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45至349頁),並參酌000巷東側坐落000、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亦有鐵捲門出入口通往附圖編號A土地(見原法院卷第71頁、第85頁),可認系爭8戶及000巷東側住戶均為利害關係人,亦有通行附圖編號A土地之利益。
⑶抗告人所有坐落000地號土地上房屋門牌為000巷00號,抗告
人配偶所有坐落000地號土地上房屋門牌為000巷00號,有建物登記謄本可佐(見本院限閱卷第77至78頁)。又000巷係由同里○○○巷00號及00號於61年整編,彰化縣和美鎮公所依建築法認定為現有道路等情,有○○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21頁)。且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0000地號,其西側所鄰重測前○○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即現000至000地號土地(比對本院卷一第239頁建築圖與附圖可知),其中000(重測前○○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有抗告人所有之00號建物,000、000(重測前○○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有同巷0、0號建物(見本院限閱卷第44頁、第46至48頁土地登記謄本、第78至81頁建物登記謄本),以此土地分割及建物興建歷程,益徵坐落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土地為現有巷道。參以抗告人提出82年6月17日、83年4月25日、85年5月2日、112年5月2日航照圖(見本院卷二第29至35頁),可認附圖編號A土地自82年起迄今,係作為道路通行使用。佐以抗告人所提出111年12月4日遭逕行舉發在000巷00號建物前「未經許可在道路上擺設花盆」之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一第261頁),亦可知警察機關認定坐落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所示土地為現有道路(見本院卷一第85頁),是抗告人就附圖編號A土地之使用收益,本有一定之限制。
⑷抗告人稱:其願提供2.5米寬度予系爭集合住宅住戶通行使用
,願意給從現況道路西側邊界往東2.5米之範圍;其擺盆栽目的是要讓系爭集合住宅住戶通行速度慢一點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0至132頁)。然而,相對人及系爭8戶住戶之土地為建築用地且其上有房屋乙節,有000至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至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三類、第一類謄本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13至436頁、限閱卷第34至42頁、第65至76頁),是相對人稱伊及利害關係人有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之需求,應屬可採。抗告人前在附圖編號A土地上擺放之水泥盆栽(見原法院卷第85頁),部分盆栽沉重,需以起重機移置(見原法院卷第75至81頁),難以緊急移除,是抗告人擬留設之通行範圍(見本院卷一第19頁),尚不足應付突發狀況。且抗告人在附圖編號A堆置系爭物品,易使相對人或不特定人行經000巷時造成碰撞危險,故不允許相對人通行000地號土地附圖所示編號A斜線範圍土地(斜線範圍以外遭建物占用),對相對人對外之通行將生影響,如使相對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確定時止,其所受之不利益容有過苛。況附圖編號A土地現況不僅供相對人通行,還涉及系爭8戶、000巷東側住戶等利害關係人的消防救災空間,如不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任抗告人像以往擺放盆栽等障礙物,使000巷東側坐落000地號土地上建物,無從通行000地號土地(見原法院卷第85頁),對利害關係人防火、防災之公益,有重大影響。
⒊相較之下,抗告人係於103年9月23日登記取得000地號土地(
見本院限閱卷第33頁),依相對人提出之111年3月8日、同年月9日網路新聞資料、建築圖(見本院卷一第61至71頁、第197頁、第239頁),可認000巷自82年起即供通行使用。
參以抗告人自承:當初購買000地號土地,亦係要作為其所有000、000地號土地及配偶所有000地號土地通行使用(見本院卷一第132頁、第255頁),是抗告人亦以通行為使用000地號土地之主要方法,依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認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獲利益或防免之損害,逾抗告人因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如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人雖因此暫時無法在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範圍內擺放盆栽、停放汽車,惟此部分所受財產上之不利益,與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相對人可獲之利益或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之需求,及系爭8戶、000巷東側住戶等利害關係人通行之公益影響,經利益權衡後,認本件相對人就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已為一定程度之釋明。
㈢酌定之擔保金:
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擔保係供債務人因該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金額應以債務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受到之損害,或因供擔保所受損害額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本院審酌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斜線範圍面積為
257.43平方公尺,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1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63頁),並考量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之繁雜程度、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所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2年,第二審2年6月,第三審1年6月,合計6年,認抗告人於此期間無法使用、收益系爭聯外道路可能受有之損害約為62萬5,555元(計算式:257.43×8,100元×5%×6=62萬5,5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核定相對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為62萬5,555元,依上說明,原法院所認於法自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既已為釋明,且亦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538條之4、第533條、第52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抗告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應將其所有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斜線範圍上之系爭物品及一切妨礙伊通行之障礙物移除,並容忍伊通行,不得設置障礙物阻止伊通行或有其他阻礙伊通行之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裁定准相對人供相當之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溫尹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