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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82號抗 告 人 蕭秉承相 對 人 黃睿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前依原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45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嗣抗告人對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下稱本案訴訟),經原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判決判命伊應給付抗告人1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下稱120萬元本息),伊不服,提起上訴,復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抗告人於113年5月已受償1萬4,014元,復持本案訴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而受償完畢,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裁定以抗告人就本案訴訟確定判決所示前開120萬元本息及執行費用均經清償完畢,假扣押原因已歸消滅,乃准許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所受損害實為490萬元,非僅系爭假扣押裁定所載100萬元,然因伊無力負擔490萬元之1/3擔保金163萬元,才變更聲請假扣押之金額為100萬元,相對人仍應賠償伊所受全部損害及相關訴訟費用,又伊已向原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待相對人完全賠償,再解除假扣押,本件仍應維持假扣押之狀態,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自有未合云云。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原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49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42號裁定命抗告人供擔保163萬元後准許假扣押,嗣抗告人撤回上開聲請,並以:

伊因無力負擔163萬元擔保金,但希望能獲得490萬元之賠償等語,再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命抗告人供擔保33萬元後,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情,有抗告人之聲請狀及各該裁定在案(見原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42號卷第9頁、第145號卷第9頁、第19至25頁),復經本院調取原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45號、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27號及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見本院卷第51、53頁)。又查,本案訴訟業經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判決判命伊應給付抗告人120萬元本息,經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案訴訟之一、二審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8頁)。另抗告人持本案訴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由原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1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抗告人已受償120萬2,317元(其中9,857元為執行費),相對人另於113年10月1日匯款5萬4,000元予抗告人等情,有存證信函及郵政匯款申請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61頁)。則抗告人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於本案判決勝訴確定後,既經聲請強制執行,由相對人全部清償完畢在案,並已逾系爭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範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業已消滅,自屬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稱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債務人據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至抗告人雖以相對人尚有本案訴訟費用未清償云云。惟訴訟費用之裁判,乃法院依職權所為,此部分請求與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有別,經核顯非屬本件假扣押請求之本案訴訟,從而本件抗告人據以抗辯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尚未經清償完畢而消滅,本件相對人無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云云,並無可取。

六、基上,本件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有據,原審法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