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8號聲 請 人 魏桂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學德、吳火川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其於聲請再審狀僅泛稱原確定裁定影響其權益,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