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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許寶禎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及相對人高清家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抗字第325號),並就抗告程序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其聲請准予救助。惟聲請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準此可知,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清家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固不服民國114年4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325號受理,並就抗告程序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其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救助之事由,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