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何晉傑即何宗駩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4年度家上字第43號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43號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5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