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葉濰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黃滿妹間請求撤銷調解及贈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即時調查,以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應盡速依原法院民國113年11月6日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3,416元。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