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漢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判決(114年度上字第232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是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並不包括就當事人陳述抗辯之記載、攻防方法之論斷或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4號裁定意旨參照)。職是,當事人尚不能以裁判理由矛盾或漏未審酌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聲請法院為補充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0月0日除侵入伊有使用權之○○○○旅飯店○○館000房(下稱系爭房間)外,並「懷疑」相對人有趁機裝設針孔攝影機(下稱針孔),並非肯定主張相對人有裝設針孔,乃本院以伊主張有裝設針孔而加以審理,當然與事實不符,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查聲請人提起上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給付慰撫金新臺幣165萬元本息,經本院於000年0月00日以000年度○字第00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已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為裁判,並無裁判脫漏。聲請意旨所述,無非係在指摘該本院判決漏未審酌其所主張之事實,及就其陳述抗辯之記載應予補充,並未指明該本院判決於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何脫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顯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