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劉秀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5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僅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附表】編號 日期 期日種類 1 114年12月1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4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