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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張益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06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釐清案情掌握證據,維護自身權益,並核對證據與事實,確認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06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為釐清案情掌握證據,並確認開庭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期日種類 1 114年9月4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14年10月16日 準備程序期日 3 114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期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