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4年度○字第00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字第00號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