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