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由本院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下稱本案)受理在案,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0元(見本案卷第190-191頁),聲請人業已114年4月28日如數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