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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2號抗 告 人 呂萬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