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2號抗 告 人 呂萬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2號抗 告 人 呂萬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