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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王林澔相 對 人 張羽萱(兼張銀河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錢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6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返還金錢等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法扶會臺中分會(下稱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全部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本院卷第21頁)可稽,且依原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60號卷第13至23頁),聲請人所為本件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