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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昆墀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