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姚朝京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林盈萱律師追 加原 告 姚筑文
姚侑廷被 上訴 人 謝聖怡
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上列二位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 代理 人 蔣馨慧律師被 上訴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訴訟代理人 藍鼎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