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上 訴 人 黃月虹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 代理 人 戴君容律師被 上訴 人 世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文惠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同年月5日前具狀說明安筌公司簽發發票日105年10月1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40萬元票據號碼WG0000000本票之原因關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