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上 訴 人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修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素宜
林月英(廖天賞之承受訴訟人)
廖崇翰(廖天賞之承受訴訟人)
廖晨婷(廖天賞之承受訴訟人)
廖崇傑(廖天賞之承受訴訟人)
吳玲毅
梁瓊芬梁哲誠
吳耀浩梁子殷梁紘麒(原名梁子騏)
梁瑜芯梁哲周
閔寵仁姚素玉黃冠蓉黃明堆黃勉堯林素鑾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