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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黃世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被上訴人 施冠瑋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確認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46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得擴張或變更之。又當事人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對不利其部分提起上訴,於上級審減縮上訴聲明,實質上與撤回減縮部分之上訴無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44號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不得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及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於本院減縮關於被上訴人不得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43、75、91頁),該減縮部分已生撤回上訴效力,非本院審理範圍。

貳、訴訟要旨: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A01前以被上訴人名義向伊承租門牌號碼○○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路房屋)以經營博奕。民國112年12月13日下午6時許,被上訴人與A01、A02假意商談裝潢博奕店鋪事宜,邀約伊至○○路房屋地下室後,A01與A02等約5、6個人對伊施以暴力毆打,造成伊聽力永久受損,全身多處受傷,並脅迫伊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票及協議書各1份,再將伊載往○○市○○區○○路0000號倉庫(下稱○○倉庫),限制伊行動自由約2、3日,並因本票染有血漬之故,重行逼迫伊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及賠償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載明伊同意負擔被上訴人所有裝潢損失共1000萬元,被上訴人即將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取走。被上訴人持系爭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於113年1月5日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4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上訴人並據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746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伊係遭被上訴人及A01等人強暴、脅迫而簽立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伊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系爭本票及協議書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不得以系爭裁定對伊為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求為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112年6月30日向上訴人承租○○路房屋用以開立複合式撞球館,因須變更使用執照及申請營業登記,上訴人表示其認識裝潢廠商,可代為處理,伊乃於簽訂租約當日交付60萬元予上訴人。嗣裝潢廠商A02向伊表示遭拖欠裝潢款項,伊始查知上訴人非○○路房屋所有人,且未將裝潢款項全數交予A02,及○○路房屋無法變更使用執照符合D1規範以取得營業登記等情,兩造因而相約於112年12月13日商討和解事宜,但當天協商時伊不在場,由A01準備空白協議書及空白本票前往,並依上訴人要求約A02到場對質。期間上訴人與A02發生口角,進而互毆,伊並未有對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否認上訴人係在遭受脅迫之情形下簽署系爭協議書及簽發系爭本票。伊因遭上訴人詐欺,故上訴人同意賠償伊已支出之裝潢、設備、器具等準備開業費用合計854萬3695元,加計履行利益損害,以1000萬元計算,並簽署系爭協議書,同時簽發系爭本票予伊作為擔保。故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參、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23-124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持系爭本票,向臺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於113年1月5日以系爭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㈡被上訴人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㈢A01以被上訴人名義向上訴人承租○○路房屋。

㈣兩造於112年12月13日簽訂系爭協議書,該協議書記載被上訴

人為開設撞球場,於112年11月28日與上訴人簽立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契約書用以經營撞球場之營業場所,因系爭房屋不符合撞球場D1類組織法規,兩造合意解除該房屋租賃契約,上訴人同意退還房屋押金60萬元,及賠償被上訴人因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營業之相關損害(包含:裝潢費用、軟硬體設施及為開設撞球場之相關支出)共計1000萬,並簽立票號:363601號面額1060萬元之本票作為前開款項之擔保。㈤上訴人以其係遭強暴脅迫而簽署系爭本票及協議書為由,依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對被上訴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於113年6月25日收受該書狀繕本。

二、本件爭點:㈠上訴人是否是遭強暴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及協議書予被上訴

人?㈡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是否存在?㈢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係遭強暴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㈠按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

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其係受脅迫而簽立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1.被上訴人自承伊現年22歲,經由「喬治」介紹認識A01,因「喬治」與A01要開店,A01要找一位沒有卡官司的人當負責人,「喬治」詢問伊後,伊同意擔任負責人,但要求佔股份。整個開店流程、費用都是A01、「喬治」處理,伊有在大里簽租賃契約書,簽完就離開,伊只是人頭。112年12月13日當天係A01帶協議書及空白本票予上訴人簽立,「喬治」經A01通知後叫伊去○○倉庫簽立系爭協議書,伊簽立時,上訴人A03之簽名及用印均已完成等情(本院卷第118、122、127頁)。

2.關於上訴人在○○倉庫簽發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之經過:①證人A01於本院證稱:伊要開餐廳,向上訴人承租○○路房屋開

複合式餐廳,但因伊有刑事案底,所以請被上訴人一起投資,擔任餐廳負責人。伊委託上訴人做統包,後來因裝潢、房屋不是上訴人所有、無法申請營業執照等事宜,約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前往○○路房屋談判,當天伊與○○○一起前往,伊先與上訴人商談後,再通知A02到場與上訴人對質,因A02曾反應沒有收到裝潢款。上訴人在○○路房屋有被伊及A02打,因上訴人推A02,A02與陪同其前往的其中1人才打上訴人,上訴人又要打伊,伊才打上訴人。伊有帶空白本票去○○路房屋,上訴人在○○路房屋有簽本票,後來當場撕掉,因為伊與上訴人協商需要有賠償協議書,被上訴人為名義上之承租人,需要在場,但○○路房屋在裝潢中,現場很多灰塵、垃圾,連坐的地方都沒有,所以伊說換到伊做米塔的○○倉庫,上訴人同意,系爭協議書是伊請「喬治」依公版按伊需求修改後拿到○○給伊。伊當時有通知○○○到○○路房屋幫忙載人,○○○有帶2、3個人來,因此伊、○○○、○○○及其2個友人、上訴人一同前往○○倉庫,A02沒有前往。上訴人在○○路房屋同意賠償伊1000萬元,後來在○○倉庫等「喬治」將協議書送來期間,伊有因與上訴人發生費用爭執而推、打上訴人,系爭支票及協議書是由兩造同時在○○倉庫簽立,伊忘了是伊或「喬治」通知被上訴人到場簽協議書。上訴人從伊等於112年12月13日由○○路房屋轉移陣地到○○倉庫,直到同年月15日晚間因員警到場才離開○○倉庫,伊對於○○分駐所員警於112年12月15日因接獲上訴人女友報案稱上訴人因商務糾紛遭綁架,並傳送定位資訊要其報警,之後員警於同日晚間在○○倉庫2樓發現上訴人時,上訴人有受傷乙事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12-222頁)。

②惟證人A02於本院證述:伊開設鼎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上訴

人叫伊估價做○○路房屋的統包,伊是112年12月13日對帳那天才看到A01。伊要請款,找不到上訴人,當天是上訴人的業主通知伊有找到上訴人,要伊到○○路房屋地下室對帳。伊當天一個人過去,現場有4、5人,伊不知道他們是誰。當天伊跟上訴人在○○路房屋一間已經做好的辦公室裡面坐著對帳,其他4、5人在辦公室外面。伊之前都有報價,伊做完上訴人才說報價太高,還說沒有錢,伊總共做200多萬元,但只有拿到上訴人給的80萬元及業主給的50萬元,當時伊與上訴人商談沒有結論,伊質問上訴人,上訴人推伊,伊要還手,上訴人又打伊,其他人進來勸架,伊看到上訴人推他們,所以對方大約4、5個人就打上訴人,因伊拿單子要給上訴人簽遭拒,他們打完,伊就離開現場,不知道他們後續有去○○等語(本院卷第223-227頁)。而證人A02與上訴人有裝潢款糾紛,與A01並不認識,衡情應無為迴護上訴人而設詞誣攀A01之理,是其上開證詞應可採信。則依證人A02上開證述可知,上訴人於當日在○○路房屋確有遭陪同A01前往之4、5人毆打乙節;參以當時A02要求上訴人簽立有關裝潢款之單據,為上訴人所拒,衡情倘非有其他外力因素介入,上訴人豈有同意賠償A011000萬元並簽立同額本票之理。足徵證人A01前開關於其與上訴人在○○路房屋互相推打,及經協商後上訴人同意賠償其1000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之證述,應係避重就輕之詞,尚難輕信。

③又○○路房屋於協商當日已有施作完成、可供坐著對帳之辦公

室乙情,業據證人A02證述明確;倘如證人A01所述,需等「喬治」送修改後之賠償協議書及通知承租名義人即被上訴人到場簽立協議書,衡情應可在○○路房屋等待「喬治」及被上訴人,何須大費周章轉移陣地至車程近30分鐘之○○倉庫?此明顯有違常理。況依證人A01之證述亦可知,其與○○○抵達○○路房屋後,另撥打電話通知○○○前往,○○○並帶同2、3名友人至○○路房屋,然上訴人如係自願前往○○倉庫,A01、○○○及上訴人3人共乘一部車輛即可,何以須另通知○○○再帶同2、3人前往○○路房屋「幫忙」?且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佐○○○於原審證述:伊有看監視器畫面,看到一群人先後上車,當下沒有看到上訴人被人挾持上車的情形,伊於113年1月30日製作筆錄時,有提供監視器畫面給上訴人指認,上訴人說他是走在最前面中間比較高的那個人,左右兩邊是A01那邊的人等語(原審卷第103、129-132頁),並有該監視畫面可佐(附於原審卷證物袋)。依此,亦可認A01應係為避免上訴人逃逸,而在從○○路房屋上車前往○○倉庫過程中,於上訴人左右兩旁各安排一人緊盯。故而,證人A01證稱因須等候系爭協議書及被上訴人到場簽立,而○○路房屋現場雜亂無地可坐,經徵得上訴人同意始轉移至○○倉庫云云,亦難採信。

④再依上訴人與其女友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所示,上訴人於1

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許先傳送即時位置資訊,接著傳送「不要出聲」、「我被綁架」、「快找警察」等文字予其女友,其女友詢問「那可以傳訊息」,並撥打語音電話後,又詢問「是被軟禁」、「只能傳訊息」等語,上訴人則回稱「不要再傳了」、「他們看」等語(原審卷第237-241頁)。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同日下午6時2分13秒,接獲上訴人女友余女報案稱上訴人於同年月13日離家後即未返家,其於當日接到上訴人傳訊稱遭綁架並傳送定位要其報警,經警派員了解疑似債務糾紛,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駐所(下稱○○分駐所)員警協助尋獲上訴人等情,有110報案紀錄單可憑(附於原審卷證物袋)。則由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即與A01等人前往○○倉庫,迄至同年月15日晚間,經其女友報警後,始由員警到場尋獲乙節,堪認上訴人主張其遭A01等人帶到○○倉庫,限制行動自由等語,應屬真實。

⑤證人即○○分駐所員警○○○於原審證述:當時伊受理上訴人之報

案,開立大甲分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12月15日案發當天,伊等接到上訴人女友電話報案,伊與同仁於同日晚間一起至○○區○○路一間倉庫,在那裡發現上訴人,還有一些倉庫工作人員。當時伊敲門由裡面的人開門後,伊進入倉庫裡面,看到裡面的人在製作米塔,伊詢問有沒有看到上訴人,詢問過程中,聽聞二樓有聲音,伊同仁即由現場製作米塔之人陪同到二樓,就發現上訴人,但因伊沒有一起上二樓查看,因此不確定上訴人當時是否處於被囚禁狀態。當時上訴人身體有受傷,據上訴人表示其係與倉庫使用者一起至該倉庫,之後回到派出所,上訴人有說到他被打等語(原審卷第126-129頁)。且上訴人於經員警尋獲,於112年12月15日晚間8時36分經員警護送前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急診,經診斷有頭暈併腦震盪;頭部、雙耳、右側大腿挫傷;唇、左側手肘擦挫傷等症狀,亦有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紀錄單及急診護理紀錄表可佐(原審卷第91、215-234頁)。參以證人A01證述其於○○倉庫亦有因與上訴人發生費用爭執而推、打上訴人等語,已如前述。綜此,益徵上訴人於○○倉庫遭限制行動自由期間,並有遭暴力相向致傷之情事。

㈢綜據前開各節,堪認上訴人與A01、A02等人因租約、裝潢費

糾紛,於112年12月13日在○○路房屋協商時,確有遭A01及夥同其前往之人毆打,並應A01要求先簽發面額1000萬元本票(嗣撕毀作廢),其後A01等人並違反上訴人意願,將其載往○○倉庫,控制其行動自由至同年月15日晚間員警到場查獲為止,期間並曾對其施暴等情,已至明確。則上訴人在此遭施以暴力並限制行動自由之情況下,在○○倉庫簽發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顯難認係出於自由意志。是以,上訴人主張其係遭強暴、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等語,自足採信。

二、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路房屋之承租名義人,但相關事務實際均由A01、「喬治」等人處理,A01以處理○○路房屋租約等糾紛為由,取得上訴人簽立之系爭協議書及擔保本票即系爭本票,再以被上訴人名義聲請本票裁定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卷第120頁),形式上觀之,應認A01為被上訴人之使用人,兩造就系爭本票應屬直接前後手。又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遭邱勝凱等人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6月21日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為撤銷其簽立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經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5日收受(見不爭執事項㈤),自屬正當,應認上訴人簽署上開本票及協議書之意思表示業經合法撤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三、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

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見不爭執事項㈡),惟上訴人之系爭本票債權及該本票所擔保之系爭協議書賠償債權,既均經上訴人依法撤銷而不存在,被上訴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陸、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除確定部分外)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至三項所示。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 註 1 A03 112年12月13日 未載 1000萬元 00000000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