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徐傳炎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373萬8,500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萬5,11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確認苗栗縣○○市○○○○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上訴人、○○○、○○○、○○○、○○○、○○○○、○○○公同所有。㈡被上訴人應將前項土地,中華民國以「第一次登記」或「接管」或「升科登記」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上訴人上開二項聲明,其訴訟利益均係滿足其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主張,訴訟目的一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核定之,即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3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萬5,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5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訴人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苗栗縣○○市○○○○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 備 註 1 00 3,500元 326 1,141,000元 2 00-0 2,500元 128 320,000元 3 00-0 3,500元 181 633,500元 係於112年4、5月始自同段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等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地號土地 4 00-0 3,500元 71 248,500元 5 00-0 3,500元 77 269,500元 6 00 3,500元 99 346,500元 7 00-0 2,500元 219 547,500元 8 00 3,500元 373 1,305,500元 9 00-0 3,500元 235 822,500元 係於112年4始自同段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等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地號土地 10 00-0 3,500元 21 73,500元 11 00 3,500元 331 1,158,500元 12 00-0 3,500元 252 882,000元 係於112年4始自同段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等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地號土地 13 00-0 3,500元 3,979 13,926,500元 14 00 3,500元 1,170 4,095,000元 15 00 3,500元 477 1,669,500元 16 00-0 3,500元 1 3,500元 係於112年4始自同段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地號土地 17 00 3,500元 42 147,000元 18 00-0 3,500元 148 518,000元 19 00-0 3,500元 27 94,500元 係於112年4始自同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0地號土地 20 00 3,500元 357 1,249,500元 21 00 3,500元 458 1,603,000元 22 00 3,500元 367 1,284,500元 23 00-0 3,500元 833 2,915,500元 係於112年4始自同段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等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地號土地 24 00-0 3,500元 742 2,597,000元 25 00 3,500元 666 2,331,000元 26 00-0 3,500元 306 1,071,000元 係於112年4始自同段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等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地號土地 27 00-0 3,500元 247 864,500元 28 00 3,500元 1,691 5,918,500元 29 00 3,500元 1,615 5,652,500元 30 00-0 3,500元 14 49,000元 係於112年4始自同段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來並完成登記,該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同原00地號土地 合計 53,73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