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何英滿被上訴人 汎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23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定有明文。另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承租人對出租人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或請求交付租賃物,均係主張對租賃標的物有一時的占有使用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述標準據以核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即確認兩造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有如原判決附件所示土地租賃契約第11條第2項第2款第1至3目約定租賃條件(下稱系爭租賃條件)之租賃關係存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屬因租賃權涉訟,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與租賃物之價額,依其中價額較低者定之。被上訴人主張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係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共6年,依系爭租賃條件所載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7萬元,以此計算,該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224萬元(即每月17萬元×6年×12月=1224萬元),而系爭建物按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接近於起訴時之114年度房屋課稅現值即如附表所示,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參(見原審卷第117-131頁),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計375萬3000元,該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已逾租賃物價額,則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萬3000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8238元,未據繳納;上訴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建物標示(門牌號碼) 稅籍編號 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1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412,000元 2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265,100元 3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4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5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265,100元 6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7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265,100元 8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9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0號 00000000000 265,100元 10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11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0號 00000000000 265,100元 12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13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14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0號 00000000000 265,100元 15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0號 00000000000 218,800元 合 計 3,7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