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邱竣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上 訴 人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均陳明有和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