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46號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訴訟代理人 江佩蓁律師
李冠輝律師被 上訴 人 黃連素雪
蘇莉榛顏采玲(即顏連平之承受訴訟人)
顏三傑(即顏連平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惠淳律師
林羿樺律師陳詩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