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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53號上 訴 人 陳建茗

楊蟬維追 加原 告 楊文豪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汪令珩律師追 加原 告 楊文輝

黃陳靜子被 上訴 人 陳彥凱

陳志銘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汶雄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 代理 人 賴敬婷律師

高子涵被 上訴 人 許明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陳明有和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10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民事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