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53號上 訴 人 陳建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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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涵被 上訴 人 許明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陳明有和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10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民事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