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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84號上 訴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被 上訴 人 邱瓊煥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