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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蔡宏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吳明儀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素貞

蔡美珠蔡依璇蔡美玲蔡宜珊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蔡宏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