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88號附帶上訴人 劉錦雲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複 代理 人 王俊椉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21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係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不利於己之部分,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上訴所得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1萬8,09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95頁),是附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21萬8,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11元,未據其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