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洪毓婕
王世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王三規堂特別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上訴人主張有權占有之事實尚欠明瞭,尚應調取相關刑事案卷及訊問證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11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