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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上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甲男(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對照表)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上訴人○○○身分之資料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對○○○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原法院刑事庭以○○○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未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為共同侵權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刑事庭改判處○○○罪刑在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移送本院民事庭。惟上訴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上訴狀未記載足資特定○○○身分之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之身分,並對之為合法送達,請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足資特定○○○身分之資料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對○○○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