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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再字第9號再 審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再 審被 告 張儷燕即張秋燕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再審原告主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24278號強制執行事件經聲請人撤回強制執行,而再審被告迄未提出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致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