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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勞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垂彰再審被告 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朱仙莉律師周秉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