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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簡易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簡易字第56號原 告 徐清龍被 告 許秋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成為詐騙集團取得詐欺贓款的利用手法,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去向、所在,乃竟為賺取報酬,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透過訴外人○○○介紹知悉不詳姓名年籍,暱稱「淯睿」之成年人欲收購金融帳戶,復因被告需錢恐急向其詢問有無賺錢管道,遂介紹被告與「淯睿」認識,使其等聯繫租借金融帳戶事宜,○○○及「淯睿」復要求被告開通其所申設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被告則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前後前往○○○○銀行,臨櫃開通○○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再於同日駕車偕同被告前往臺北某處,與「淯睿」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會合,由被告將其申設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存摺、網路銀行帳戶(含密碼)等資料(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與「淯睿」及在場3名同夥,而以此方式容任「淯睿」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帳戶,並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車馬費。「淯睿」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伊施詐,致伊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4萬6,000元款項轉入○○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本案帳戶內匯集之詐得款項轉入其他帳戶,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原告4萬6,000元,並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2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下稱4萬6,000元本息)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參以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判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亦有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6頁),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電子卷證(含刑事一、二審、警偵卷,見本院卷第23頁),且列印相關影印卷宗查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6,000元本息,應屬有據。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6,

00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表:

詐騙時間 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款帳戶 卷證出處 備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ndy林珈馨」加入徐清龍,向徐清龍介紹「富雄投資」程式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7月25日10時22分許,轉帳4萬6,000元至被告之○○○○○○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徐清龍於警詢時之指訴(112偵25326卷第443至449頁) (2)徐清龍與暱稱「富雄客服No.168」、「羅胡月」「Mandy林珈馨~」、「謝啟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偵25326卷第451至472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5326卷第50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5326卷第50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5326卷第511至512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25326卷第517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25326卷第519頁) (8)被告之○○○○○○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661卷第113至120頁) 112年度偵字第3661、18569、2532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69號起訴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