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金簡易字第65號原 告 陳子芳被 告 郭良嘉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3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1,25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33號案件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是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為審判。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日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高啟盛」、「傳說」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嗣被告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17日佯裝為網拍買家、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佯稱須簽署三大保障協議並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致原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被告再依「高啟盛」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復依「高啟盛」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某公園廁所內,供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失,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萬1,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參照上開說明,亦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堪信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以前揭方式向原告詐得上開金錢,核屬故意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爲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13條第1、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應准許。查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時間為114年5月5日(見附民卷第15頁)。從而,原告併請求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3萬1,258元,及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亦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表: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13年3月18日 17時38分許 匯款9萬9123元 基隆七堵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佳鴻)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之大里郵局 113年3月18日17時41分許 6萬元 113年3月18日17時42分許 2萬8000元 113年3月18日 17時40分許 匯款9萬9123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季榛)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之台新銀行大里分行 113年3月18日17時45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18日 17時44分許 匯款3萬3012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楊季榛) 113年3月18日17時46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7時48分許 3000元 113年3月18日17時49分許 1萬7000元 113年3月18日17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7時5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7時53分許 1萬2000元 23萬1,258元 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