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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易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15號附帶上訴人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林殷世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1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係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不利於己之部分,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上訴所得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附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就其反訴敗訴部分一部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36萬1,106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41頁),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1,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其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