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94號附帶上訴人 謝聖平即豐宏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複 代理 人 常天霽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係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不利於己之部分,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上訴所得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1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6萬5,975元本息(見本院卷第93頁),是附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66萬5,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65元,未據其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