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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89號上 訴 人 柯黃盛(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

柯黃順(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

黄燧仁

黄哲明黄哲崇黃謙信黃禮一王鏡文

王主圭

王秀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張書欣律師林孟毅律師被上訴人 梁耀澤即梁志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被上訴人梁耀澤即梁志銅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按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被上訴人梁耀澤即梁志銅曾以住所地彰化縣○○市○○路000號為受送達之處所,有送達證書為證(本院卷一第91頁)。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遭退回之送達證書為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