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字第198號上 訴 人 AB000-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

AB000-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AB000-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上 訴 人 A07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人 陳泓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7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暨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丙女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A07其餘上訴及上訴人甲女、乙女、丙女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A07上訴部分,由上訴人A07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丙女負擔;關於上訴人甲女、乙女、丙女上訴部分,由其等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女、乙女(下稱甲女2人)、丙女(與甲女2人合稱甲女3人)起訴主張:上訴人A07於民國98年間接手經營其母生前創設之「西方如來寺」(下稱佛堂),其明知並無通靈、替他人求財、消災等特殊神力,竟對外宣稱其母已升天成佛,名號「無量金菩薩」,可降駕為信徒消災解厄,信徒需尊稱其為「老師」、認其為「主」,如違反A07或「無量金菩薩」之開示行為,將惹來厄運,輕則感情不順,重則家破人亡。伊等陸續經A07招募而成為信徒後,A07竟為滿足一己私欲,利用伊等身體、感情、婚姻或經濟狀況不佳之狀態,分別對伊等為附表之強制性交行為,侵害伊等之性自主權致精神痛苦,A07於調解程序表示願意賠償,即已拋棄時效利益,況其為時效抗辯乃權利濫用,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A07賠償甲女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乙女350萬元、丙女380萬元,及均自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A07則以:甲女3人請求之慰撫金數額過高,且其等均有與過失。況甲女、丙女之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伊依法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甲女3人前開請求,判決A07各應給付甲女120萬元、乙女130萬元、丙女130萬元本息,並駁回其等其餘之請求。

甲女3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其等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7應再給付甲女180萬元、乙女220萬元、丙女2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A07就敗訴部分亦提起一部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1、3、5、7項命A07給付甲女、丙女及假執行宣告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女、丙女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甲女、丙女及A07並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甲女3人就其餘敗訴部分及A07就原判命其給付乙女130萬元本息部分均未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本院的判斷:㈠A07自98年間接手經營佛堂後,對外宣稱其過世之母已升天成

佛,可替佛堂信徒消災解厄,信徒在佛堂內均須尊稱A07為「老師」,並認A07為「主」,凡事均依A07指示,若有違反「主」或「無量金菩薩」之開示行為,將惹來厄運,輕則感情不順,重則家破人亡。A07明知其非具有通靈,可替他人求財或消災等特殊神力之人,竟仍以此為號召,自98年起陸續招募包括甲女3人在內之多名信徒加入佛堂,並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甲女3人為強制性交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下稱刑案)判決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於115年3月26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駁回A07之上訴而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8至111頁之不爭執事項【下稱不爭執事項】⒈至⒌),堪信為真正,故甲女3人主張遭A07侵害性自主權,致其等精神痛苦,即屬有據。

㈡甲女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經兩造會同本院協議簡化爭點【見本院卷第111頁,下稱爭點】⒉):

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者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係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是除須被害人知悉他人之侵害行為外,對其行為之違法性並須認識,始得謂其已知。且已知係指實際知悉而言,固不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惟倘僅屬懷疑、臆測或因過失而不知者,則仍有未足。如當事人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3、417號判決意旨同此)。

⒉A07雖辯稱甲女於106年即已對其為邪魔歪道有所認識,即

應自斯時知悉侵權行為云云。惟甲女於113年11月26日經通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製作調查筆錄時陳稱:伊於106、107年有簽發本票給A07,因為當時伊與A07有類似交往關係,怕講出去對A07有傷害。伊有與A07發生性行為等語(見本院限制閱覽卷【下稱限閱卷】第23頁);同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稱:伊因不想讓佛堂其他人看到,都是在汽車旅館與A07發生性行為。因A07為伊佛堂老師,加上年紀大伊很多歲,伊才會簽署性愛同意書給A07等語(見限閱卷第30至32頁);嗣於114年1月14日經檢察官告知A07坦承係施用詐術使其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後,其始陳稱:因為A07係伊老師,應該不會對伊這麼做,當下很震驚,警詢時才沒有說實話;雙方係從106年3、4月起就有發生性行為,雖伊一開始有質疑A07是邪魔歪教,但A07向伊表示要與他發生性行為,才能改變因果、命運,否則伊出去會被人性侵,被男人騙錢,且要求伊出具性愛同意書讓他自保外,並以伊沒有丙女漂亮,其未與丙女發生性行為(反與伊發生),表明係在幫忙伊,更要伊簽發本票保障他,伊現在要對A07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等語(見限閱卷第88頁、第98至100頁),足見甲女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與A07發生性行為,係因A07係佛堂老師身分,相信A07確有特殊神力可改變其命運,其當時尚未確定A07所謂性交改命之說,係不法侵害其性自主權,始願意出具性愛同意書及本票,嗣或因A07手中持有本票、性愛同意書,使其愈發不敢輕易違背及懷疑。直至113年11月26日其經檢警訊(詢)問後,始懷疑係遭A07性侵,而於114年1月14日經檢察官告知其A07坦承犯行後,其始確知A07所為係侵權行為,故甲女於114年5月27日對A0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見侵附民卷第3頁),尚未逾2年之消滅時效。

⒊A07未能證明甲女於106年間即已知悉遭不法侵害其性自主

權,其辯稱甲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給付云云,即非可採。

㈢丙女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明,如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已逾10年,縱使請求權人不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並不影響消滅時效之進行,其請求權仍因逾10年未行使而消滅,此與同條第1項前段所定2年短期時效係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尚有不同。又上開長期時效,即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最長行使期間,被害人逾10年仍未行使權利,時效業已完成,不因被害人於完成前方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而另行起算2年短期時效,否則無異延長長期時效期間,破壞法秩序之安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意旨同此)。

⒉經查,A07對丙女所為如附表編號3侵害行為發生於98年8月

至100年夏天間,而丙女遲於114年5月27日始對A0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見侵附民卷第3頁),自侵權行為時起已逾10年而罹於消滅時效,不因丙女是否於知悉後2年內請求損害賠償而受影響,則A07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⒊丙女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因A07同意調解而中斷(爭點⒋):

⑴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並無中斷時效之可言。

又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固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惟債務人是否有為承認之行為,仍應以其有明示或依其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已為默示承認者而言。丙女既主張A07拋棄時效利益,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丙女為因時效利益之拋棄而受有利益之人,自應就A07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時效利益之拋棄,負舉證之責。

⑵A07於丙女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固於刑案一審

繫屬期間之114年5月8日具狀表示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並聲請移付調解(見本院卷第183頁),其於同年6月3日刑案準備程序亦陳稱:其認錯不會再犯,請求給其交保機會,也希望與被害人和解等語(見本院卷第196頁);於同年7月22日刑案審判程序進行量刑辯論時,其辯護人亦為辯稱:甲女3人之告訴代理人雖表示無意願調解,但A07非常有誠意要與所有被害人進行調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A07亦表示願意賠償,請給其具保機會(見本院卷第234至235頁);刑案一審於同年8月20日延押訊問時,辯護人為其辯稱:目前正與被害人協調賠償中,應可讓其具保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等語(見刑案一審卷二第32頁);嗣刑案上訴後,A07表示僅就刑度部分上訴,願意將房子處理掉,與甲女3人和解,請求讓其交保等語(見原審卷第122至123頁)。綜合上情可知,A07係為求其強制性交犯行可獲交保、輕判,始於刑案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試圖與丙女和解,尚難認其有何明知丙女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仍拋棄其時效利益。

⑶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

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定有明文。A07於114年7月23日經原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委員調解時,固曾表示願以200萬元與丙女成立調解,惟因雙方調解條件差距過大而未成立,有該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可參(見原審卷第115頁),遍觀調解事件報告書所載亦未見A07有承認時效完成及拋棄時效利益之意(見原審卷第115頁),根據上開規定,本院自不得以A07於調解程序中表示願意賠償丙女200萬元,逕認其已有承認丙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拋棄時效利益之意(見原審卷第101、103頁)。本件丙女始終未能舉證證明A07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拋棄時效利益,本院無從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⑷至丙女雖引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意旨,

主張A07為時效抗辯乃權利濫用云云,惟該判決之基礎事實為公害訴訟,且被害人之損害係長期累積而來,不易察覺或發現,已與本件有別。又參酌丙女於刑案偵訊中自承曾於第一次離婚前向其配偶表示遭A07性侵,對佛堂及A07上課內容有所起疑,其第一次離婚時間係於113年11月27日訊問前1年(見限閱卷第60、74頁),益徵其早已知悉係遭A07性侵之事實,A07亦未曾要求丙女出具性愛同意書或本票之方式迫使丙女無從主張其權利,自難認丙女行使權利有何困難,及A07就丙女權利之行使有何阻撓,或就丙女遲未行使權利有何可責難之事由,故丙女所辯尚非可採。

㈣A07應賠償甲女2人之慰撫金數額(爭點⒈):

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⒉本院審酌兩造自陳之年齡、教育程度、工作經歷、經濟狀

況、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一第103至104、127、17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佐,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兩造均同意以此作為本件慰撫金之量定基礎(見不爭執事項⒎),復參以A07係利用甲女2人對其佛堂老師身分之信任、尊敬,恐懼宗教之不明力量,藉此對甲女2人為強制性交而侵害其等性自主權之方式、次數、時間,及甲女於性侵害過程中曾遭A07羞辱、甲女2人更因A07誆騙而簽立性愛同意書(見限閱卷第15、17頁),造成其等身心受創之程度等情,認甲女、乙女請求慰撫金300萬元、350萬元之金額,尚屬過高,各應核減為120萬元、130萬元,始為允當。甲女2人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至甲女2人主張A07與訴外人AB000-A113234(下稱A女)於刑案審理中以800萬元調解成立,原審判決慰撫金數額過低云云,惟A女受害情節與甲女2人有別,尚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㈤A07辯稱甲女2人與有過失並無理由(爭點⒊):

⒈A07於上訴後始辯稱甲女2人與有過失,並釋明有民事訴訟

法第447條第1項第3、6款之情事,甲女2人雖不同意其提出(見本院卷第119至120、123至124頁),惟本件嗣經兩造會同本院協議簡化之爭點⒊為「甲女3人就損害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兩造自應受其拘束,是本院應就此抗辯具體認定有無理由,甲女2人其後具狀主張A07不得於二審為此抗辯(見本院卷第259至260頁),即屬無據,合先敘明。

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須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其行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且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及行為與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又法院對於酌減賠償金額若干抑或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本件A07乃係向身處感情或工作適應低潮之甲女2人謊稱其有特殊神力,而以此方式違反其等意願而侵害性自主權,A07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即係取自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此與一般損害之加害人並未自被害人取得利益之情形不同。法院對被害人與有過失程度之輕重,即應審慎認定,俾免加害人因被害人之與有過失而獲得不當利益。

⒊A07辯稱甲女2人均係曾有婚姻之人,案發時皆已成年,當

可理解與異性前往汽車旅館可能發生性行為,且其等均出具性愛同意書,配合與A07發生性行為,甲女更曾質疑A07係否邪魔歪道,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云云。惟查,本件係A07對甲女2人謊稱其有神力可為其等改變命運,其等乃在違反自由意志之情形下,與A07發生性行為,難謂其等有何過失。至甲女固曾懷疑A07之說詞,惟嗣經A07再次以話術說服並簽下性愛同意書、本票,亦難謂其對於損害發生或擴大有何過失可言,故A07所辯洵非可採。

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A07對甲女2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甲女2人之催告而未為給付,A07始負遲延責任。準此,甲女2人請求A07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23日起(見不爭執事項⒍),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結論:綜上所述,甲女、乙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分別請求A07給付120萬元、130萬元,及均自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甲女2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及丙女請求A07給付380萬元本息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命A07給付丙女130萬元本息,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合,A07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甲女請求應准許部分,原審命A07如數給付,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無違誤,A07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就甲女、乙女、丙女另請求各再給付180萬元、220萬元、250萬元本息部分,為其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甲女3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A07分別再給付上開金額本息,亦無理由,而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甲女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第一審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第一審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A07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甲女3人之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A07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編號 被害人 強制性交之方式 時間地點 宣告刑 1 甲女 甲女於105年底因婚姻失和,經丙女介紹加入佛堂,A07向其陳稱:老師會算命,算出你不知道如何愛人,你離婚就是因不知道什麼叫做真正的愛,出去會遭人強暴,若你跟老師修幹(按:指發生性行為),就會深愛人生、改變因果,不再有這些厄運。因甲女起疑,A07又強調:老師非邪魔歪教,我把你幹下去是在幫忙你,如果你說出去我不就很衰,所以老師也需要保障,需要你書寫1張性愛同意書給老師保管云云,致甲女誤信而出具包含甲女和A07發生一切性行為均屬自願等內容之性愛同意書,並同意與A07發生性行為。過程中A07又多次以「和你修幹很無聊」、「難怪你老公出去外面找女人」、「修幹都要我教」等語羞辱甲女 ⒈時間:自106年3月間起到108年2月間止,共10次。 ⒉地點:○○○○○○(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A07犯強制性交罪,共10罪,均處有期徒刑4年3月 2 乙女 乙女於109年因遭遇分手、工作適應等低潮,經丙女介紹加入佛堂。A07向其陳稱:老師認為你會去當酒家女,你要愛老師、要聽老師的話,學習愛人,且要和老師修幹,否則你無法改變命運。老師犧牲自己幫助你也很吃虧,萬一你去告發會對我不利,所以老師需要保障,需要你書寫1張性愛同意書給老師保管云云,致乙女誤信而出具包含乙女和A07發生一切性行為均屬自願等內容之性愛同意書,並同意與A07發生性行為。 ⒈時間:自110年4月28日起到113年11月間止,共21次。 ⒉地點:○○○○○○、海頓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或○○○○○○○ A07犯強制性交罪,共21罪,均處有期徒刑4年2月 3 丙女 丙女於98年8月寄希望於神明能協助挽回前男友,A07向其陳稱:你這輩子紅顏薄命,會去當酒家女,須以金錢或身體跟老師交換,老師才能協助你改變命運因果。況其感情不順係因脾氣不好、不懂得讓男人快樂,需從老師身上學習如何跟男人相處,你會跟男人做的事情都要回來跟老師做,全心全意奉獻給老師後,男朋友才會回來云云,致丙女誤信而同意與A07發生性行為。 ⒈時間:98年8月起至100年夏天止,共10次。 ⒉地點:○○○○○○(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路不詳地址之佛堂 A07犯強制性交罪,共10罪,均處有期徒刑4年2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