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257號上 訴 人 張謙謙(即楊興中之聲明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上 訴 人 楊雅婷(即楊興中之遺囑執行人)被 上訴人 張水旺
張慧如張月女張榮淇張凱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因上訴人陳報原上訴人楊興中之公證遺囑指定楊雅婷為楊興中之遺囑執行人,尚待楊雅婷聲明承受訴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楊雅婷並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之5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