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陳怡如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芷俞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70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萬512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