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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 審原 告 許文炎再 審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經再審被告一造辯論終結後,經確認該次庭期之開庭通知係於115年2月24日送達於再審原告,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未足,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