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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陳煥緒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AB0000-A114191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115年度訴易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5年度訴易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17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佩怡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