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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 審原 告 王美莉

曾志良再 審被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啓芳再 審被 告 張益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再審原告王美莉與訴外人邱興銘、蔡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下稱12號事件),該院囑託再審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建築師公會(下稱彰化建築師公會)為鑑定人。王美莉繳納初勘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鑑定費3萬5,000元,彰化建築師公會卻指派不具電機技師執照之再審被告張益霖執行鑑定事務,再以此為由要求王美莉額外支出聘請機電專業技師陳友吉協同鑑定之費用3萬5,000元。詎彰化建築師公會於民國108年12月5日出具之彰建師鑑字第108203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卻未參酌陳友吉之場勘紀錄,其內容亦有多處不實,致王美莉於12號事件及其第二審即本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13號事件,與12號事件合稱前案)均受敗訴判決確定。伊2人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再審被告連帶給付伊2人30萬元本息,或王美莉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再審被告連帶給付伊2人30萬元本息,亦遭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及其第二審即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敗訴確定。前訴訟程序未斟酌如附表所示「證1至23」,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定。次按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之證物,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斟酌現始知之,或知有該證物之存在而因當時未能檢出致不得使用,嗣後檢出之該證物,固可稱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得使用未經斟酌之證物,惟必須當事人在客觀上確不知該證物存在致未斟酌現始知之,或依當時情形有不能檢出該證物者始足當之,倘按其情狀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尚非不知該證物或不能檢出或命第三人提出者,均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且當事人以發現得使用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理由者,並應就其在前訴訟程序不能使用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再審原告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於111年11月9日宣示,111年11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原確定判決及其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1頁、第163至165頁)。㈡再審原告固主張「證1至16、18至23」屬前訴訟程序未經斟酌之證物,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云云。

惟查:「證16」為不起訴處分書、「證23」為法院判決及裁定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證物」要件不符。再者,「證1、2、3、4(彰化建築師公會107年12月13日彰建師鑑字第107180號函部分)、5、7、8、12、13、19、22」,均屬前案之訴訟資料,「證4(王美莉107年12月24日出具之同意書部分)、10、11、14、15、18、20、21」,均屬前訴訟程序之訴訟資料,均如附表所示。

㈢另「證6、9」雖非前案及前訴訟程序之訴訟資料,惟「證6」係再審原告曾志良按「證5」函文意旨於108年1月14日匯款3萬元予彰化建築師公會之匯款申請書;「證9」則係王美莉按彰化建築師公會108年5月29日彰建師鑑字第108099號函文(見12號事件卷二第33頁)意旨於108年6月3日匯款3萬5,000元予彰化建築師公會之匯款申請書,曾志良、王美莉為配偶關係,「證6、9」既為其等於前案審理期間自行匯款之申請書,其等對於「證6、9」之存在,自不能諉為不知。至於再審原告雖又主張其以「證17」聲請閱卷狀閱卷後,始知悉12號事件王美莉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交付伊之文件中無「證2、5」,致其不知悉該等證物存在云云(見本院卷第179頁),惟12號事件卷宗內之「證2、5」,業經前訴訟程序之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事件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提示兩造,並經兩造表示意見(見該卷第341至342頁),堪認再審原告於該言詞辯論程序已知悉「證2、5」之存在。是再審原告此節之主張,委無可取。

㈣綜上,再審原告提出之「證1至23」,除「證16、17、23」並

非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證物」外,其他證物均係前訴訟程序事實審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之證物,足見再審原告於該日前即知悉上開證物之存在。故再審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收受原確定判決送達後,遲至115年3月24日始援引「證1至15」、及於115年4月23日始援引「證18至22」,做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不變期間,再審原告復未表明關於遵守再審期間之證據,則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綵 君

法 官 高 士 傑法 官 陳 宗 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證據內容 證據出處 本院卷 前案卷、前訴訟程序卷 證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民國107年10月18日彰院曜民良107年度建字第12號函(稿) 第47頁 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卷一第343頁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7年10月26日電程會總字第1499號函 第49頁 同上卷第371頁 同上公會107年11月12日電程會總字第1589號函 第51頁 同上卷第379頁 證2 王美莉107年11月12日民事聲請狀 第53至55頁 同上卷第383頁 證3 彰化地院107年12月10日彰院曜民良107年度建字第12號函(稿) 第57頁 同上卷第395頁 證4 社團法人彰化縣建築師公會(下稱彰化建築師公會)107年12月13日彰建師鑑字第107180號函 第59頁 同上卷第423頁 王美莉107年12月24日出具之同意書 第61頁 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一第189頁 證5 彰化建築師公會108年1月11日彰建師鑑字第108006號函 第63頁 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卷一第459頁 證6 108年1月14日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第65頁 (無) 證7 彰化建築師公會108年12月5日彰建師鑑字第108203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所附之王美莉108年1月2日民事準備狀 第67至74頁 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卷二第517、574至578頁 證8 系爭鑑定報告第1至10頁 第75至86頁 同上卷第517至528頁 證9 108年6月3日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第87頁 (無) 證10 張益霖108年8月10日出具之複委託契約書 第89頁 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三第55頁 證11 陳友吉出具之108年7月19日場勘紀錄 第91至95、187至191頁 同上卷第57至61頁 證12 系爭鑑定報告第5、6、19頁 第97至103頁 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卷二第523、524、537頁 證13 前案第二審109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105至147頁 本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卷二第249至269頁 證14 彰化建築師公會110年12月23日彰建師鑑字第110231號函 第149頁 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二第221頁 證15 108年12月5日建築師收費收據 第151頁 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一第181頁 108年12月5日統一發票(二聯式) 第153頁 同上卷第183頁 108年6月3日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 第155頁 同上卷第187頁 證1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754號、114年度偵字第3432號、114年度偵字第3433號不起訴處分書 第193至196頁 (非屬證物) 證17 王美莉114年3月27日民事聲請閱卷狀 第197頁 (非屬證物) 證18 前訴訟程序第一審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12頁 第199至201頁 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二第163、174頁 證19 系爭鑑定報告所附之邱興銘107年7月31日民事答辯狀第2至3頁 第203至207頁 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卷二第617至618頁 證20 105年台電審驗圖 第209頁 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一第291頁 證2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109年6月17日彰化字第1098065380號函 第211頁 同上卷第175頁 同上營業處109年7月8日彰化字第1098074364號函 第213頁 同上卷第177頁 109年6月3日定期檢驗修竣回單 第215頁 同上卷第179頁 證22 系爭鑑定報告第11、12頁 第217至221頁 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卷二第529至530頁 證23 彰化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 第223至265頁 (非屬證物) 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第267至271頁 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第272頁 彰化地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 第273至284頁 彰化地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第285頁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3號民事判決 第286至289頁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第290至298頁 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第299至301頁 本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 第302至310頁 本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第312至313頁 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第314至320頁 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第321至325頁 彰化地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第326頁 彰化地院109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第327至331頁 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第332至333頁 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第334至335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30